深圳市龙岗区彩虹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工会委员会  防范性骚扰、性侵害机制(试行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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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市龙岗区彩虹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工会委员会

防范性骚扰、性侵害机制(试行)

第一章总则

第一条 深圳市龙岗区彩虹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工会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机构工会”)为维护员工权益,预防及应对性骚扰、性侵害事件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》、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、《广东省实施<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>办法》中关于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的相关条款,特制定本机制。

第二条 本机制适用于彩虹社工全体员工,特别是工作期间受到性骚扰、性侵害,或非工作期间受到与工作相关人员的性骚扰、性侵害的防范及处置。

第三条 机构工会防范性骚扰、性侵害机制以倡导为主、预防与维权相结合的介入原则。

第二章分类定义

第四条 性骚扰被分为但不限于以下三类:一是口头方式,如以下流语言挑逗对方,向其讲述个人的性经历、黄色笑话或色情文艺内容;二是行动方式,如故意触摸、碰撞、亲吻对方脸部、乳房、腿部、臀部、阴部等性敏感部位;三是设置环境方式,即在工作场所周围布置淫秽图片、广告等,使对方感到难堪。

第五条 性侵害是指加害者以威胁、权力、暴力、金钱或甜言蜜语,引诱胁迫他人与其发生性关系,或在性方面造成对受害人的伤害的行为。

第三章组织体系

第六条 机构工会应对性骚扰、性侵害事件,采取统一领导、工会主导、快速反应、协同应对的组织原则。

第七条 机构工会妇女委员会作为防范性骚扰、性侵害工作的常设部门,联合机构相关部门,决定启动和终止反性骚扰、性侵害专项应对工作,工作小组成员可包含但不限于彩虹社工党支部委员会委员、工会委员、理事会及(副)总干事、社工代表、律师等专业人士,情节严重的还会增加民政局、上级工会、妇联以及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。

第四章预防机制

第八条 全体员工应遵纪守法,不得性骚扰和性侵害他人;应具有强烈的社会性别意识,男女平等、相互尊重;机构工会将不定期组织开展防治性骚扰、性侵害的宣传教育,提升员工防范意识。

第九条 机构全体员工有权制止和举报有性骚扰、性侵害的行为及个人,有义务保护同事免受侵害、维护权益。

第十条 机构工会随时接收、不定期走访收集机构员工受到性骚扰、性侵害风险和事件的报告。机构工会防范性骚扰性侵害专用邮箱为2387302412@qq.com,随时接收员工遭受性骚扰、性侵害的报告,同时机构员工也可直接来访或电话联系机构工会委员、党支部委员、机构各职能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。

第五章处置措施

第十一条 机构工会接收到当事人或受当事人委托员工的举报投诉后,机构工会妇女委员会应在24小时内启动反性骚扰、性侵害专项应对工作,组建工作小组进行应对处置。

第十二条 当事人遭受性骚扰、性侵害之后,应及时保留证据,及时举报投诉,涉嫌“强奸”的应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。

第十三条 机构优先保护当事人权利,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,视性骚扰、性侵害情节严重程度,可根据机构制度和法律法规对侵犯人采取警告、记过、开除、协助当事人报警或诉诸法律手段等措施。

第十四条 反性骚扰、性侵害专项应对工作小组应做好与机构领导沟通协调,在机构权责范围采取有效措施,避免当事人受到威胁与恐吓。

第十五条 反性骚扰、性侵害专项应对工作小组成员应恪守保密原则,不得随意泄露当事人隐私,未经当事人允许不得公布事件详细过程。

第六章附则

第十六条 本机制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、法规相抵触时,按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执行,并及时修订本机制。

第十七条 本机制的修订和解释权归机构工会所有,自发布之日起试行,试行有效期为一年。

深圳市龙岗区彩虹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工会委员会

             2018年9月27